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745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陳姉俞

被告 莊衣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民國112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264元及其中新臺幣14,219元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