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1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亭遠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亭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2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11月2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521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