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9號聲請人 凃大發 遺產管理人 凃志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凃永明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姓名「 涂志輝 」之記載,應更正為「凃志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