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卞晨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叁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