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0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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