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蕭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陳秀霞 於民國93年0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邀蕭明輝擔任一般保證人。詎料案外人陳秀霞自民國95年0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案外人陳秀霞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因案外人陳秀霞現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無效果。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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