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文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745號),被告自白犯行,本院因認本案(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號)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萬文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萬文彬曾於民國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竹交簡字第7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3年6月23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復於103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入監執行,於104年7月30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戒慎,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又其未合法考領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竟於104年3月13日18時30分許起至22時許止,在新竹縣○○鎮○○路○段某小吃店內飲用啤酒約4、5瓶後(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仍無照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家。嗣於當日22時15分許,行經新竹縣○○鎮○○路○○號光明國小前,因酒後意識模糊,操控能力減弱,不慎失控自摔倒地,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萬文彬送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急救,並於當日22時47分許對其抽血,檢測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合202.1毫克,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202,始查悉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萬文彬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於104年3月13日22時47分許經檢測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合202.1毫克,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202,有臺大醫院竹東分院檢驗醫學科微量元素/藥/毒物測定檢驗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足參。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2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暨車損照片8張附卷可考。
㈢、按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則以被告本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
0.202,堪認被告確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情形甚明。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萬文彬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為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酒醉駕車前科,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為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明,竟不知警惕,再次於服用酒類,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202之情形下,仍貿然無照騎駛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除自身體傷外,幸未另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法益之侵害,暨其生活狀況、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