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595號債權人 彭國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柏良 即彥伯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票號AH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提出票號AH0000000號支票影本(聲請狀附之影本影印不全)。
㈢確認本件之債務人地址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