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7年3月20日96年度簡上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6年度簡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0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判決於97年2月16日寄存送達,已於00年0月00日生效一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詎再審原告遲至99年3月10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此觀諸本院收狀戳即明,是本件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顯已逾法定3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林虹翔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