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97號上訴人臺中縣大里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李美玉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乙○○而當然停止,茲經上訴人聲明為承受訴訟,經核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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