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23
8元,應徵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美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