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33號
原   告  張蕙鈺
被   告  邱亮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530元。惟查,系爭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之4)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前經本院送請 顏淑如 建築師事務所鑑定結果,
系爭建物價值為1,711,000元(見本院107年度司執字113519號民
事卷宗不動產鑑定報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11,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
原告僅繳納3,530元,尚欠14,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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