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348號原告 蘇雅斐
蘇漢君
蘇雅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 律師被告 蘇雅雯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合計3/5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為斷。參酌與系爭房地屬同一建案社區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於民國112年間出售之平均交易單價如附表二所示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7,632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附卷可稽,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而系爭房地之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建物面積合計
158.89平方公尺【計算式:99.1+16.65+2.83+(11,854.78×34/10000)=158.89,小數點後2位以下四捨五入】,亦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足憑,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7,568,248元(計算式:158.89㎡×47,632元=7,568,2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40,949元(計算式:7,568,248元×3/5=4,540,9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3,177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2,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坐落地號或建號權利範圍1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32/100002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3)1/13上開建物共有部分即同小段1192建號建物34/10000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建物門牌(社區名稱均為:園中園中園)交易日期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112年6月3日39,337元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1112年5月4日54,259元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1112年3月17日49,300元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47,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