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務人 陳慧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