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 陳長平 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上訴人就 李彩秀陳長元陳長雷陳長坤陳惠英 等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651號民事判例)。故僅當事人有上訴權,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且無上訴權人之上訴,非屬於得補正之事項。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係以李彩秀、陳長元、陳長雷、陳長坤、陳惠英等人為被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見原審卷第11頁),而上訴人陳長平為被上訴人所被代位之人,並非原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觀之民事聲明上訴狀,陳長平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此觀上述書狀中當事人欄及具狀人欄自明。堪認本件陳長平是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然陳長平非原審判決之當事人,陳長平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且本件情形核屬不能補正,依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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