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634號原告 吳金蓮
吳金枝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中地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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