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李珮琪 被告 張大亨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損害賠償數額不易認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