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樓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傷害│無故侵入住宅│毀損│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0日│拘役5日│拘役2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刑法第306條│刑法第354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3月22日│95年3月22日│95年3月22日│94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081號│第25081號│第25081號│第2171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24│95年度壢簡字第24│95年度壢簡字第24│95年度壢簡字第││實││03號│03號│03號│978號││審├────┼────────┼────────┼────────┼────────┤││判決日期│96年2月1日│96年2月1日│96年2月1日│95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上字第│95年度簡上字第│95年度簡上字第│95年度簡上字第││決││158號│158號│158號│285號││├────┼────────┼────────┼────────┼────────┤││判決日期│96年3月30日│96年3月30日│96年3月30日│95年11月1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拘役15日│拘役5日│拘役2日│拘役10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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