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 胡德財 被告 胡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90,032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另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2之交易價額。又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同社區、屋齡及相近樓層之房地,於民國113年3月17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坪約新臺幣(下同)226,516元;而系爭房地之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總面積約為169平方公尺(計算式:100.74+9+35
780.24×1070/0000000+19156.32×1087/0000000=16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11,580,064元(計算式:169平方公尺×
0.3025×226,516元=11,580,06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2之交易價額應為5,790,032元(計算式:11,580,064×1/2=5,790,032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90,0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玉芬附表:
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34177942/0000000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座落門牌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穡附屬建物1230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9樓之3100.74陽台:9全部共有部分隨同主建物移轉:臺南市○區○○段0000○號(35780.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70/0000000臺南市○區○○段0000○號(19156.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87/0000000一般註記事項: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同段1501、1715建號,其所有權應隨同本建物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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