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調字第76號
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林永發
相對人 洪正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俞宇琦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 丁予康 ,嗣於訴訟繫屬中,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俞宇琦,是丁予康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權因而消滅,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迄未聲明由聲請人現法定代理人俞宇琦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俞宇琦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