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4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清河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黃政忠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