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臺南市官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陳聰哲訴訟代理人賴勝男被告 林政國 即 林加添 之繼.
林瑞武 即 林加添之 繼. 林豐文 即林加添之繼. 林明山 即林加添之繼. 賴林仙娌 即林加添之. 黃林雪 即林加添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 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