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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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邱雅芳 被告 倪紘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15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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