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常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5日上午9時2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熊誦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