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進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3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文進前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經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032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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