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玉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玉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5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
字第5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情,有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小熊圖著作鑑定證明書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稽。
㈡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㈠仿冒二分之一童裝服飾1件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25號卷,第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