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鴻禧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英芳 (即 黃燦楠 之繼承人)
黃莉茵 (即黃燦楠之繼承人) 黃莉晴 (即黃燦楠之繼承人)兼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秀宜 (即黃燦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佰 叁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9166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3,000,000元│98年12月14日│├──┼───────┼──────┤│002│1,000,000元│95年12月13日│├──┼───────┼──────┤│003│1,500,000元│95年12月13日│├──┼───────┼──────┤│004│800,000元│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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