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瑀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玲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萬伍仟零伍拾元陸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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