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 林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949元(以原告起訴請求分配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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