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1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蘇錦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錦美於民國94年1月2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⒈本金債權:新臺幣46348元整。⒉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11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634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㈡、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㈢、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41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6348元蘇錦美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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