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呂雲龍 被告 邵佩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壢交簡字第8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羅文鴻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