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

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 陳源 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暨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源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2個月內承認繼承;被繼承人陳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源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所在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為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源(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市○○路000號)係經國防部核准退除役官兵,由聲請人輔導之單身榮民,於85年7月16日死亡,在臺無法定繼承人,遺款現存於臺灣銀行國庫保管,此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榮民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稽,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有處理保管之責,故依同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暨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為本件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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