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914號
原   告  高金生
被   告  王江桂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江桂竹住所地係於新北市○○區○○街○○○巷○號
,有被告王江桂竹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而觀諸
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並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
之事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王江桂竹之住所
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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