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1910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偉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許玲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
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其付款地均為桃園縣龜山鄉,揆諸上
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應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伊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1紙(下稱
系爭支票),詎分別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期為付款之提示,均
未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等語。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有明定。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本件原
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11紙為證,又被告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其未於
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前開規定視同自
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次按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
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
,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6釐計算;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
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
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6條、第131條第1項前段、
第133條、第14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既未獲兌現,
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責。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99,9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1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邱飛鳴
附表:
┌─┬─────┬───┬─────┬─────┬───┬───────┐
│編│票號│發票日│付款人│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
│號││││(新臺幣)│││
├─┼─────┼───┼─────┼─────┼───┼───────┤
│一│MA0000000│930316│合作金庫銀│445,450│930316│自93年3月17日│
││││行龜山分行│││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
│二│MA0000000│930416│同上│445,450│930416│自93年4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
│三│MA0000000│930516│同上│445,450│930517│自93年5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
│四│MA0000000│930616│同上│445,450│930616│自93年6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
│五│MA0000000│930716│同上│445,450│930716│自93年7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
│六│MA0000000│930816│同上│445,450│930816│自93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
│七│MA0000000│930916│同上│445,450│930916│自93年9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
│八│MA0000000│931016│同上│445,450│931018│自93年10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
│九│MA0000000│931116│同上│445,450│931116│自93年11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
│十│MA0000000│931216│同上│445,450│931216│自93年12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
│十│MA0000000│940116│同上│445,450│940117│自94年1月18日│
│一││││││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