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炳桐
劉彬
周碧玉
蘇再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2293號),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111年11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簡字第252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應更正為「麻將1副(含牌尺4支、搬風骰子1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111年11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簡字第252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將該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之「麻將1副(含牌尺4支、搬風骰子1個)」列為「麻將1副(含牌尺1支、搬風骰子1個)」,有卷附臺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憑,是上開判決就本件扣案牌尺數量之記載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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