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 黄淑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麗源車鏡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鹿│109年6月1日│242,000元│AH0000000││││司 許永心 │港分行│││││├──┼───────┼───────┼───────┼────────┼────────┼──┤│002│宏億鏡廠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鹿│108年8月1日│200,000元│YL0000000││││司 黃宏偉 │港分行│││││├──┼───────┼───────┼───────┼────────┼────────┼──┤│003│宏億鏡廠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鹿│108年10月1日│200,000元│YL0000000││││司黃宏偉│港分行│││││├──┼───────┼───────┼───────┼────────┼────────┼──┤│004│宏億鏡廠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鹿│108年10月1日│200,000元│YL0000000││││司黃宏偉│港分行│││││├──┼───────┼───────┼───────┼────────┼────────┼──┤│005│宏億鏡廠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鹿│109年2月1日│200,000元│YL0000000││││司黃宏偉│港分行│││││├──┼───────┼───────┼───────┼────────┼────────┼──┤│006│宏億鏡廠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鹿│109年4月1日│200,000元│YL0000000││││司黃宏偉│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