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39號證人即受罰人 孟昭正 上列證人即受罰人因原告 楊順仁 與被告 賴杰霖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孟昭正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原告楊順仁與被告賴杰霖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聲請傳喚證人孟昭正到場,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06年1月24日16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未到庭,經被告再次聲請傳喚,經本院通知於108年3月5日15時30分到場而仍未到庭,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復無不到場之正當理由,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證人如經本院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本院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