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782號聲請人 鄒宜筠 (即 鄒智忠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鍾依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勝 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因附表系爭本票票號有誤,請重新提出正確之附表)。
二、查鄒宜筠之法定代理人應為「 陳濟娜 」,鍾依樺僅為「陳濟娜」之非訟代理人,請一併更正聲請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