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仁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闕瓊媛
一、債務人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闕瓊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債權人向債務人闕瓊媛主張借款債權未受清償,因未約定利率,應以上述法定利率計算利息,故請求利息逾越年利率百分之五之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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