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37號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告 許淑梅 籍設彰化縣○○鎮○○路00號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