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原交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白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白蘭於民國104年6月15日凌晨3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華勛社區某處飲用啤酒後,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1時45分許,行經桃園市○○區○○00號前,因酒後駕駛操作能力降低,不慎自行摔落水溝,經送往國軍桃園總醫院急救,並於同日下午2時1分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77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已於104年12月2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查,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