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11號
原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丙○○○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