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25號聲請人 張慶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425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楊淑惠 │未記載│94年8月1日│94年8月30日│900,000元│TH45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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