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77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徐德松
張振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
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同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依原告所提小額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14條及換發晶片卡同意書第6條約定,因系爭
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此,兩造顯已合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孫淑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