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我的書局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永承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三四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實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