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17號聲請人 姚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1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九0ND0000000─七││1│1000│││1│││││││├─┼───────────────┼──────────────┼────┼───┼────┼───┤│00│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九0ND0000000─九││1│1000│││2│││││││├─┼───────────────┼──────────────┼────┼───┼────┼───┤│00│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九0ND0000000─0││1│1000│││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