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451號債權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對債務人乙○○、丙○○、丁○○間之請求為連帶、共同或分別負責,併其依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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