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海商字第2號原告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原告億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5,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2萬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