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男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振男共同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業法第106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