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615號原告 呂雪麗 原告與被告 蔡曉詩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原告提出民國108年8月9日民事準備書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30萬元(計算式:減少價金120萬元+慰撫金10萬元=130萬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900元、2,
779元,仍須補繳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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